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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4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109年度偵字第22219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8、1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4、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除下列事項應補充外,其餘均詳如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10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所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王國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2月15日0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站,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之友人購得約1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再依每2日之施用量,拆分為數小包而持有之」、「王國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2月2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慕朵微風汽車旅館115號房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109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偵查卷〈下稱第1564號偵卷〉第27頁、第57頁)」。

㈢論罪科刑部分補充「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先後取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主觀上應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法益均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進而施用之,其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沒收銷燬。另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8、11至13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9包,經送驗結果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4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在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4、15、16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夾鏈袋數個、磅秤1個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承在卷(見第1564號偵卷第7頁),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而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漏未就此部分為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諭知,爰依法就此部分補充裁定沒收銷燬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毛重35.03公克) 鑑驗結果:白色或透明晶體12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均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總毛重75.1943公克,總淨重70.0503公克,取樣0.1231公克,驗餘總淨重69.9272公克,純度78.6%,純質淨重55.0595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毛重26.61公克、驗餘淨重26.1788公克,純度為78.6%、驗前純質淨重20.5766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毛重1.22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毛重1.20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毛重1.21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毛重1.20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毛重1.10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毛重0.47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毛重6.14公克)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毛重1.86公克)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毛重0.49公克)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毛重0.75公克)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毛重1.3258公克)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毛重1.3258公克,淨重0.9588公克,取樣0.0454公克,驗餘淨重0.9134公克,純度68%,純質淨重0.6520公克) 14 玻璃球吸食器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5 夾鏈袋數個 16 磅秤1個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