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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20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彥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099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劉彥宏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肆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劉彥宏前自民國107 年7 月9 日起至109 年2 月18日止,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三重就業服務站(下稱三重就服站)之臨時僱用人員,擔任輔導員一職,負責辦理民眾求職、廠商徵才活動,臨櫃受理失業給付申請、諮詢及媒合相關職缺等相關業務,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彥宏於上開任職期間,因承辦求職、徵才等相關業務業務,而取得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又稱勞保閘門系統)之查詢權限(其查詢帳號為A00000000 號等),可逕行查詢勞工投保資料來媒合適當之職缺給失業民眾或辦理相關勞工失業給付等業務。又劉彥宏明知使用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民眾之投保資料,應有民眾辦理相關申請業務並填載「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方可進行查詢,且劉彥宏明知其前女友楊恩綺、劉彥辛、鄭右琳及鄭寧于等4 人均未前往辦理有關求職及失業給付之申請業務,亦未同意授權代為查詢其等勞工投保資料,卻因其個人欲瞭解前女友楊恩綺、劉彥

辛、鄭右琳及鄭寧于等4 人之工作現況,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準公文書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之查詢日期及時間,接續使用其三重就服站辦公處所之公務電腦,以其上開A00000000 號等查詢帳號登入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分別輸入交往期間所知悉楊恩綺、劉彥辛、鄭右琳及鄭寧于等4人之國民身份證號後,再點選「依民眾授權查詢勞保資料之求職登記表辦理」之不實查詢事由,而將上開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勞工保險查詢系統電磁紀錄之準公文書上,以查詢前開楊恩綺、劉彥辛、鄭右琳及鄭寧于等4 人之勞工投保資料,足生損害於楊恩綺、劉彥辛、鄭右琳及鄭寧于等4 人及三重就服站管理使用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之正確性。另劉彥宏因查詢而取得楊恩綺之上開勞工投保資料後,明知其所查詢之上開勞工投保資料內容應予保密,竟基於洩漏前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9 年2 月5 日23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之通話功能聯絡其與楊恩綺之共同友人鄭博元時,在談話之過程將其所查詢楊恩綺之投保紀錄情形洩漏予無權知悉上開勞工投保資料之鄭博元知悉。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法務部廉政署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恩綺、劉彥辛、鄭右琳、鄭博元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鄭博元與被告於109年2 月5 日及同年2 月7 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證人楊恩綺與被告於107 年9 月20日及108 年6月18日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使用勞保資料查詢系統之查詢紀錄、勞保資料查詢系統之查詢畫面、證人楊恩綺、鄭寧于、劉彥辛、鄭右琳等4 人戶役政資料、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政風室109 年4 月7 日新北勞政字第1090606427號函文、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空白表格、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工作規則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及同法第132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又被告多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三重就業服務站輔導員,竟利用其職務上所取得之勞工保險資料查詢帳號,登入查詢系統,恣意查詢並洩漏民眾之勞工投保資料,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使人民喪失對國家之信賴,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其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被告本件以前無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其所為本件犯行固應責難,然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等情,諒被告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又為建立其正確法治觀念並審酌告訴人之感受,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當為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4小時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用勵自新。嗣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特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2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登入帳號 │查詢日期 │查詢時間 │受查詢人│查詢結果│├──┼─────┼───────┼──────┼────┼────┤│ 1 │A00000000 │107 年9 月20日│16時20分3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2 │A00000000 │107 年9 月25日│9時00分29秒 │楊恩綺 │查詢成功│├──┼─────┼───────┼──────┼────┼────┤│ 3 │A00000000 │107 年9 月25日│14時51分5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4 │A00000000 │107 年10月4 日│15時49分3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5 │A00000000 │107 年10月5 日│14時43分17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6 │A00000000 │107 年10月11日│12時50分17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7 │A00000000 │107 年10月11日│12時51分07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8 │A00000000 │107 年10月22日│11時15分1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9 │A00000000 │107 年10月29日│13時14分1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0 │A00000000 │107 年11月5 日│13時01分1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1 │A00000000 │107 年11月15日│12時01分3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2 │A00000000 │107 年11月26日│13時45分16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3 │A00000000 │107 年11月30日│10時55分01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4 │A00000000 │107 年12月10日│15時00分0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5 │A00000000 │107 年12月19日│16時39分2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6 │A00000000 │107 年12月22日│11時34分50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7 │A00000000 │108年1 月8 日 │16時55分09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8 │A00000000 │108 年1 月17日│14時22分59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19 │A00000000 │108 年1 月30日│11時11分12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0 │A00000000 │108 年3 月19日│11時48分24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1 │A00000000 │108 年3 月21日│15時54分1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2 │A00000000 │108 年3 月29日│14時54分49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3 │A00000000 │108 年4 月3 日│15時57分1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4 │A00000000 │108 年5 月10日│14時21分0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5 │A00000000 │108 年6 月4 日│15時22分5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6 │A00000000 │108 年6 月11日│15時10分12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7 │A00000000 │108 年6 月18日│14時24分33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8 │A00000000 │108 年6 月18日│14時26分16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29 │A00000000 │108 年6 月24日│11時13分19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0 │A00000000 │108 年7 月10日│14時41分1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1 │A00000000 │108 年7 月11日│11時41分1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2 │A00000000 │108 年8 月5 日│16時04分1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3 │A00000000 │108 年8 月20日│16時45分3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4 │A00000000 │108 年9 月3 日│10時01分50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5 │A00000000 │108 年9 月18日│14時07分02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6 │A00000000 │108 年9 月23日│16時19分12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7 │A00000000 │108 年10月15日│11時46分46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8 │A00000000 │108 年10月22日│15時05分36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39 │A00000000 │108 年10月29日│10時54分01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40 │A00000000 │108 年11月15日│10時29分56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41 │A00000000 │108 年11月26日│8時15分40秒 │楊恩綺 │查詢成功│├──┼─────┼───────┼──────┼────┼────┤│42 │A00000000 │108 年12月24日│13時46分51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43 │A00000000 │108 年12月24日│13時46分56秒│鄭寧于 │查詢成功│├──┼─────┼───────┼──────┼────┼────┤│44 │A00000000 │108 年12月24日│13時47分43秒│鄭右琳 │查詢成功│├──┼─────┼───────┼──────┼────┼────┤│45 │A00000000 │108 年12月24日│13時47分48秒│劉彥辛 │查詢成功│├──┼─────┼───────┼──────┼────┼────┤│46 │A00000000 │108 年12月30日│13時11分23秒│劉彥辛 │查詢成功│├──┼─────┼───────┼──────┼────┼────┤│47 │A00000000 │108 年12月30日│13時11分35秒│鄭右琳 │查詢成功│├──┼─────┼───────┼──────┼────┼────┤│48 │A00000000 │108 年12月30日│13時11分40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49 │A00000000 │108 年12月30日│13時11分47秒│鄭寧于 │查詢成功│├──┼─────┼───────┼──────┼────┼────┤│50 │A00000000 │109 年1 月7 日│9時08分29秒 │楊恩綺 │查詢成功│├──┼─────┼───────┼──────┼────┼────┤│51 │A00000000 │109 年1 月16日│10時53分30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52 │A00000000 │109 年1 月31日│7時59分47秒 │楊恩綺 │查詢成功│├──┼─────┼───────┼──────┼────┼────┤│53 │A00000000 │109 年1 月31日│8時00分17秒 │鄭寧于 │查詢成功│├──┼─────┼───────┼──────┼────┼────┤│54 │A00000000 │109 年2 月7 日│10時49分18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55 │A00000000 │109 年2 月7 日│10時50分32秒│鄭寧于 │查詢成功│├──┼─────┼───────┼──────┼────┼────┤│56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7分45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57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9分01秒│鄭寧于 │查詢成功│├──┼─────┼───────┼──────┼────┼────┤│58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9分23秒│劉彥辛 │查詢成功│├──┼─────┼───────┼──────┼────┼────┤│59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9分31秒│鄭寧于 │查詢成功│├──┼─────┼───────┼──────┼────┼────┤│60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9分39秒│劉彥辛 │查詢成功│├──┼─────┼───────┼──────┼────┼────┤│61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29分58秒│鄭右琳 │查詢成功│├──┼─────┼───────┼──────┼────┼────┤│62 │A00000000 │109 年2 月10日│10時30分34秒│楊恩綺 │查詢成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