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飛龍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
109 年7 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同年8 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將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