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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顯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89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顯文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48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應依雙方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支付被害人極品家工程有限公司(於106 年

4 月27日確定在案)。惟依被害人極品家工程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受刑人均無履行協議書內容,迄今未為給付,請求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揭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固定有明文。惟考其立法理由意旨,該條第1 項第4款規定之「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情形,係就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而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該條規定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

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參見該條款立法理由意旨)。故是否撤銷違反該款事由之緩刑宣告,仍應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以及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要非受緩刑宣告之人一有違反判決所定該款負擔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有未依上揭判決緩刑附帶所命負擔事項履行給付之情,固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緩字第141 號執行卷、被害人聲請狀等可稽,亦為受刑人所是認。惟另查,受刑人具狀並於本院調查訊問辯稱:其雖未能依協議書約定按期償還被害人,惟前至108 年底已償還被害人新臺幣(下同)21萬元,109 年6 月再償還3 筆金額合計20萬元,總計償還41萬元,雖與原協議還款金額差距仍甚多,其仍努力工作賺錢,希望可以盡快還清債務,但因其父母及其本人均患有疾病需就醫,醫療花費所費不貲,且其需照顧其父母就醫及生活,亦影響其工作時間,另加其房租及生活費用等支出開銷,工作收入所餘不多,致其目前經濟狀況無法履行上開緩刑所命負擔給付等語(見受刑人109 年6月18日書狀、本院109 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並提出其本人及父母之就醫病歷資料、還款上開20萬元之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等為據。又經本院調查受刑人106 年迄今相關之財產、勞、健保投保等資料所示,其財產資料除登載有2 輛77、78年中古汽車之紀錄外,無其他收入紀錄,另其自106 年迄今查無勞保投保紀錄,僅有健保投保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之紀錄,此有卷附受刑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歷史資料等可參。至其上開2 輛汽車部分,受刑人則稱:該2 輛汽車早已報廢,目前其僅有1 輛機車及1 台10幾年的中古休旅車等語(見本院上開訊問筆錄)。

依上所述,堪認受刑人上開所辯,尚非虛詞,應屬可採。是徵諸上情,本件受刑人雖未依上開判決緩刑附帶所命負擔事項履行給付,然衡其個人上開所述經濟狀況及能力,尚不足認其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是參諸上揭規定說明,自難逕認受刑人等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可認有上開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此外,聲請人就此所據事由,亦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及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符合此部分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其僅憑被害人具狀表示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命履行之情,遽以聲請本件緩刑之撤銷,要屬率斷。從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所據上開事由尚非有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