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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游燕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背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9 年度執聲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燕飛前因背信案件,經本院107 年審易字第293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向被害人佳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害人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於民國108年3月11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執緩字第269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云云。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定。惟該法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情事,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者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本院107 年審易字第2933號判處有

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向被害人公司支付7 萬元,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確定(至110 年3 月10日緩刑期滿),有本院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1、77至80頁)可稽。又受刑人於本院上揭判決確定後,業於108年1月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3月25日分別支付被害人公司7千元,另於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18日分別支付被害人公司5千元,以上合計31,000元(占總金額約44%),有調解筆錄及存款憑條附卷(見本院卷第66、87至88頁)可稽,足證受刑人確有依本院上揭判決諭知之緩刑負擔為部分履行之事實,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於108 年3 月25日至同年11月6 日,及同年11月18日

後迄今,固未按時分期支付款項給被害人公司,惟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109 年1 月2 日到案說明,受刑人有遵期報到,並稱:伊只賠償31,000元,剩下的因伊沒有工作,沒有錢賠給被害人公司,只能分次給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故聲請意旨認受刑人置之不理,已與客觀事證相違。次查受刑人名下固有5筆土地及2筆田賦,惟前者地目為道,後者地目為旱,又其已無有效信用卡,自106年11月1日(即本案犯罪日期)起迄今均無出境紀錄,「亦無票據使用紀錄」等情,有本院查詢受刑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入出境資訊、票據信用資訊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至31頁)。是受刑人於本院中稱:伊經濟不好,沒有工作,生活只靠老人年金,伊原本居住的房屋在本案判決之前就被拍賣了,銀行帳戶裡面也沒有錢,名下土地都是保林地跟路地,沒有價值,也沒有人要買,伊不是故意不履行剩下的部分,伊會盡力還清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亦非全然無稽。況且,受刑人於本院109 年3月2日訊問期日與被害人公司代表人鍾兆恭約定分期償還之金額及日期後,業於109年3月11日一次支付餘額39,000元予被害人公司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匯款憑條附卷(見本院卷第117頁、第119頁)可稽,益徵受刑人之前未能按期履行,確非無故拒絕履行。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既非無故拒絕履行,且已履行給付完畢,

當非「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此外,復無其他不利於受刑人之事證可供參佐,自難逕認其違反負擔之情節重大,或有對其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徒憑前詞,聲請撤銷本院上揭判決緩刑之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