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股別:若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5號本文: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語富選任辯護人 馬鈺婷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孟真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發立律師被 告 陳淑娟選任辯護人 王世平律師被 告 陳心怡選任辯護人 廖郁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妨害秘密一案,本院對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製作之判決更正錯誤如下:
一、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書漏列附件,茲補正如後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2條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三、對於本處分書如有異議,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院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