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孟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9 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聲請書誤繕為第2 條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又不利於被告之違法判決(無論是否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因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原則上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但若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則例外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例如「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同理,依減刑條例規定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形,亦應認為檢察官及被告均有權聲請裁定補充(最高法院97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認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行為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主張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之宣判日期為108 年12月25日,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後,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先向原承辦法官聲請就該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形裁定補充;況依本件聲請卷證資料所示,本院亦無從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是否存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之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聲請裁定減刑部分,於法既有疑義,則聲請人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自難認於法相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 (本欄空白)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本欄空白)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18日 │101 年3 月6 日至同年│ (本欄空白) ││ │ │月14日間之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 (本欄空白) ││ 年 度 案 號 │第19657 號(聲請書誤│第19657 號(聲請書誤│ ││ │繕為花蓮地檢103年度 │繕為花蓮地檢103 年度│ ││ │偵字第4032號,應予更│偵字第4032號,應予更│ ││ │正) │正)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本欄空白)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184號│107 年度訴字第1184號│ (本欄空白)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 年12月25日 │108 年12月25日 │ (本欄空白)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本欄空白)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 │ (本欄空白) ││判 決├────┼──────────┼──────────┼──────────┤│ │判 決│109 年2 月26日 │109 年2 月26日 │ (本欄空白)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6 條 │刑法第339 條 │ (本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