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泰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泰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泰億因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519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林泰億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