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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車紹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車紹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紹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於104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頂替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3 月確定;㈡再於105 年間因炸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罪刑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5 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25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