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許林美珠被 告 許勝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127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許勝發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經本院准聲請人即具保人許林美珠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上開案件業經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懇請本院予以發還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 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免除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與具保人。

三、查被告許勝發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前於民國 108年10月25日提出5萬元刑事保證金在案等節,雖有108年刑保工字第 20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然本案被告現由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127號案件審理中,本院訂於109年6月23日上午 9時30分行審判程序,是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並未判決確定而開始執行,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即未解除;又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既尚未判決確定而未執行,被告目前縱使因另案在監執行,亦不因此確保上開案件必然可接續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項珮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