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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8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勳禹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109 年度執聲字第第291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確定後,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吳勳禹因附表二等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被告吳勳禹因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惟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執算標準,爰補充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一編號1 至3 、5至6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經與附表一編號4 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