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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0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勳逸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9 年度聲觀字第177 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之裁定(109 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陳勳逸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裁定觀察勒戒,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繫屬中,若於抗告法院裁定前不暫予停止執行原裁定所命觀察勒戒處分,將對被告造成無法或難以回復權利之損害,爰聲請於上開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對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亦適用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1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裁定聲請人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後,於109 年7 月29日遞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此有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裁定及聲請人之刑事聲請停止觀察勒戒裁定執行狀在卷可稽。

㈡聲請意旨雖以若於抗告法院裁定前不停止上開觀察勒戒處分

之執行,聲請人將受無法或難以回復之損害云云。惟抗告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業於109 年7 月24日以109 年度毒抗字第

126 號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本文,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毒抗字第126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件抗告法院業已裁定,聲請人已無由依據前開法條之規定,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