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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金錫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潘佳苡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587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金錫自即日起撤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金錫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於本案遭起訴後,經本院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已近2 年半,從來沒有無故未報到之情形,且已2 年半未能至澳門與妻子、子女相聚及探望高齡母親,嚴重剝奪被告之遷徙自由,上開限制處分對被告造成之不利益已超過本案執行之程度(僅判決6 個月有期徒刑之輕刑),已無再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請求撤銷該等處分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7 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命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其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之屆滿日為110 年2 月11日);嗣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該判決於同年9 月22日確定後,被告已於同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109 年10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繳款通知單電腦畫面列印資料、同署109 年10月29日新北檢德定109 執12987 字第1090109978號函、109 年11月10日新北檢德定109 執12987 字第1090114324號函各1 份附卷可考。是本件被告既已判決確定且到案執行完畢,自無再予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即日起撤銷本件被告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