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泰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泰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共6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
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10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以104 年度聲字第2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詐欺、偽造印文、脫逃等5 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上開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
3 年8 月25日入監,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