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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7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涵鈴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00 號),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0日原裁定後,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二、吳涵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

理 由

一、本院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涵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下稱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確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與甲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從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就附表編號1 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僅就附表編號2 、3 部分之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甲案雖經受刑人上訴,然因受刑人上訴逾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上訴,則甲案之判決確定日期應回溯自一審上訴期間屆滿時即係107 年7 月31日已告確定。又附表編號1 之犯罪日期為107 年8 月11日,顯在甲案判決確定日之後,無從與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應撤銷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3 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之說明: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該判決應以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確定日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72 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

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㈡受刑人所犯甲案,因受刑人逾越上訴期間後始提出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駁回上訴,則甲案之確定判決應為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7 年7 月3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 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甲案判決確定日之後,而附表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1 之罪,編號2 、3 之犯罪時間均在編號

1 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109 年2 月7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抗告意旨為有理由,原裁定漏未審酌附表編號1-3 之罪均係在甲案確定日期107 年7 月31日後所犯,而誤僅就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駁回附表編號1 部分之聲請,應有未洽,故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本院更為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說明:㈠本案3 罪刑度合併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3 罪中最長宣告刑

為9 月,參酌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之內部性界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空間為9 月至1年6 月之間。

㈡考量受刑人於107 年8 月、108 年1 月、4 月間,先後3 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彼此關連性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審酌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殘行為之特殊性,而為受刑人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並考量受刑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先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遭判刑,另有因毒品案件衍生妨害公務、湮滅證據等罪之素行紀錄(詳參卷內之各該案判決書),可認受刑人刑罰感受能力較低,再犯可能性高,本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界限內,參酌前次定刑所給予之減輕幅度,認為應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為適當,爰更為裁定如主文第

2 項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不再諭知易刑之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姿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附表】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