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祐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祐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1 月確定,於民國
103 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9罪)、3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另因妨害兵役條例,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確定;上開各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並於103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37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