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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庚○○(即辛○之承受訴訟人)

壬○○(即辛○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己○○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陳伶嘉律師翁新雅律師被 告 癸○○

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丁○○○○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218號),經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辛○於民國109 年10月

3 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庚○○、壬○○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劉明潔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喻誠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