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黃意惠
李清鵬方南雄顏張秀雪被 告 陳駿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陳先誥、黃春英就被告上開所犯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原告陳先誥之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為承受訴訟後另行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