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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萬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304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因原告黃聖孔向本院對其提出返還斡旋金等民事事件,經本院以108年重簡字第1983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於民國109年3月27日14時許,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審理時,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法庭內,以「操你媽」、「胡說八道」等語辱罵上開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足以貶損乙○○於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乙○○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告訴人未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或檢察官訊問而為陳述,雖被

告爭執告訴人指訴之證據能力,惟其指訴既未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即無贅述此部分證據能力之必要,於此敘明。

㈡本件民事事件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下稱本件言詞

辯論筆錄)部分(見109年度他字第5546號卷【下稱他卷】第19至22頁):

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告或告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筆錄係對於上開民事事件言詞辯論程序過程為要旨之記載,而由該案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依法所製作,其形式業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所定之法定程式;且上開民事事件開庭之錄音檔案,亦經本院當庭勘驗,其內容與本件言詞辯論筆錄大致相符(詳如後述),且本院勘驗結果,業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表示意見(見簡上卷第106至110頁),已足供證明上開民事事件言詞辯論程序發生全部過程,本院並於審判中依法提示並告以要旨,令當事人就本件言詞辯論筆錄內容表示意見(見簡上卷第132頁),業已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是本件言詞辯論筆錄應認有證據能力。是被告主張本件言詞辯論筆錄無證據能力云云,難以採信。

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0年4月16日勘驗筆錄部分(見110年度調偵字第13號卷第4頁):

按勘驗為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為之檢驗處分,勘驗於審判中由法院,偵查中由檢察官實施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12條之規定甚明。且按勘驗,應製作製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之事項;前2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43條亦分別有明文。查上開勘驗筆錄係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就本院民事庭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錄影光碟為勘驗,非由檢察官實施之,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所指之勘驗,而為傳聞證據;復未經被告同意有證據能力,依法自無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我是說「草泥馬」,不是說「操你媽」,我是對黃聖孔,不是對乙○○。我不記得有沒有對乙○○講「胡說八道」,我沒有要公然侮辱的意思云云。經查:

⒈按「操(肏)你媽」者,乃藉由侮辱對方之女性尊長,

間接地侮辱對方,在一般通常口語及社會評價上,被認為係屬粗(髒)話、不雅及不莊重之意,足以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院就上開民事事件於109年3月27日開庭錄音檔案「Fil

e_l_00000000」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所載(見簡上卷第106至108頁)。由勘驗結果可知,當告訴人於上開民事庭陳述:「好,然後庭上,他那個訊息,現在被告提出來的訊息上面的設計圖,只是這原來人家那時候給他參考的。其他設計公司」等語時,法官曉諭告訴人:「你不要重複啦,律師你不要重複啦!他只是簡易挪移而已」等語時,被告竟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脫口而出:「操你媽」等語,顯見被告聞言後當場對告訴人為上開辱罵言語,並非針對未到民事庭之原告黃聖孔為辱罵行為,至為灼明。是被告辯稱:我是對黃聖孔,不是對告訴人乙○○云云,難以採信。

⒊再者,由勘驗結果亦可知,被告對告訴人係辱罵「操你

媽」等語,並非「草泥馬」乙詞,且告訴人聞言後即認為被告當庭對其辱罵而陳明:「報告庭上,請記明筆錄,我要告公然侮辱。報告庭上,請記下來,我要告公然侮辱」等語,並有本件言詞辯論筆錄乙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9至22頁)。參以告訴人及被告於民事庭係就返還斡旋金等民事事件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是被告當時並無理由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中脫口而出與案情全然無關連性之動物「草泥馬」乙詞。則被告辯稱:我是說「草泥馬」,不是說「操你媽」云云,顯係臨訟編造以諧音「草泥馬」乙詞而圖卸罪責,不足採信。

⒋按公然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

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即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因此,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被告雖辯稱:我不記得有沒有對告訴人講「胡說八道」

,我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云云。然由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因被告當庭對其辱罵「操你媽」向法官陳明:「報告庭上,請記明筆錄,我要告公然侮辱。報告庭上,請記下來,我要告公然侮辱」等語,經法官命書記官記載上情於本件言詞辯論筆錄之際,被告續稱:「我告他使公務員記載不實的那個偽造文書」等語,經法官勸說後,被告又對告訴人罵稱:「當個律師當成這樣子,在胡說八道什麼東西啊?」、「他就胡說八道啊。」等語,意指告訴人身為律師竟無專業能力於開庭時要求法官記明筆錄「我要告公然侮辱」等情,具有貶低、貶抑告訴人人格及名譽之意,並足使告訴人因此受有精神上或情感上之傷害,且前開「操你媽」乙詞於一般社會評價上,被認為係屬粗(髒)話、不雅及不莊重之意,足以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被告所為上開言詞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且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接受,確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誤。被告為智識能力正常、有社會歷練經驗之成年人,對上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竟仍故意為上開行為,其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是以,被告行為符合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至為灼然。

⒍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內容,顯係臨訟畏罪圖卸之詞

,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接續之意思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有上揭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因

民事訴訟糾紛與原告委任之告訴人於法庭進行攻防程序,竟因不滿告訴人言論,於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公開法庭場所,以不堪言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年過半百、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目的、犯後態度暨雙方雖依通知到場,然被告先行離席而調解不成立(見卷附本院《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自應維持。被告提起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考(見簡上卷第123、129至13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方心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法官:那意思是什麼? 高律師:就沒有啊,就是如果甲○○他要提案,他就看 看人家設計,他如果要提案再來正式提案嘛,可 是後面大家就沒有去磋商了啊。 法官:雙方之後就沒有再磋商,重點是這邊嘛,你要把這 意思講完整,再來是一半而已哦。 高律師:好,然後庭上,他那個訊息,現在被告提出來的 訊息上面的設計圖,只是這原來人家那時候給他 參考的。其他設計公司。 法官:你不要重複啦,律師你不要重複啦!他只是簡易挪 移而已。 甲○○:操你媽【00:24:15】。 高律師:報告庭上,請記明筆錄,我要告公然侮辱。報告 庭上,請記下來,我要告公然侮辱。 法官:律師陳述過程中,括弧,你用括弧的,律師陳述過 程中,被告甲○○先生罵。 高律師:對著律師。 法官:罵操你媽。我就記這個就好。被告罵「操你媽」三 個字。 甲○○:我告他使公務員記載不實的那個偽造文書。 法官:沒有什麼記載不實啦,我跟你講,你到底有沒有在 聽。 甲○○:都記載不實,不然什麼叫記載不實啦。 法官:你自己去決定好不好,我跟你講話,你都沒有在聽 啊。 甲○○:我手機給你好不好,你從頭看到尾可以嗎?審判 長。 法官:你沒有辦法聽哦。 甲○○:你們開庭是來欺負人的哦? 法官:你才欺負人,你不能這樣講話啦。你不能這樣講話。你不能這樣講話。 甲○○:當個律師當成這樣子,在胡說八道什麼東西啊? 法官:好,他愛記就記,他說律師胡說八道什麼東西。 甲○○:他就胡說八道啊。 法官:我把你講的話都記清楚。 甲○○:證據全部在這裡啦,好不好,天地為證啦,法院 不是給你們亂玩的。 法官:律師,到時候你要提起訴訟,你自己來決定。 高律師:好,我知道了,謝謝庭上。就沒再磋商 。 法官:括弧。我跟甲○○講的話,他沒辦法接受哦! 甲○○:太過份了。審判長他們講這種話太過份了,好不 好。 法官:我剛剛有說,等他陳述完,你要提反駁的意見,你再來提,你還是沒有辦法聽清楚我講的。 甲○○:我知道天地有正心啦。我端正的很啦!好不 好。 法官:你到底要不要開庭,你跟我講。 甲○○:審判長,抱歉,我是對他不是對你。 法官:我就跟你講過,你要聽完,就像你書狀寫不清楚的地方,我剛才不是請你把他說清楚嗎? 甲○○:謝謝。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