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5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崑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80

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241 號),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王崑祥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王崑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110 年度易字第241 號卷第75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㈡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多次向告訴人許世榮

詐取利益,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對告訴人傳遞不實之資訊,致告訴人誤認被告確

有給付投注金之真意,使被告未付款即得以購買彩券,行為自值非議,惟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年紀、素行、造成告訴人財產受損之金額、迄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和)解、被告所述其國小畢業、目前主要經濟來源為每月數千元之老人年金及打零工之收入及與配偶共同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自告訴人處詐取之利益即犯罪所得合計共新臺幣7 萬3,

450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3806號被 告 王崑祥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崑祥無給付投注金之意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初,向位於新北市○○區○○街○○○ 號1 樓經營彩券行之許世榮佯稱,其為鄰近之忠孝高爾夫球場場主,因教導學生打球,且事務繁忙,無法每次拿現金購買彩券,要求以月結方式結帳云云,致許世榮陷於錯誤,認王崑祥為高爾夫球場場主,且王崑祥曾出示不明之土地所有權狀向許世榮炫耀其資力雄厚,故而同意王崑祥以月結方式購買彩券,王崑祥即此方式,至同年6 月29日止,詐得未付款而投注合計新臺幣(下同)7 萬3 仟450 元彩券之不法利益。嗣因王崑祥事後無力付款,許世榮百般催討,均為王崑祥以各種理由搪塞,復避不見面,許世榮前往忠孝高爾夫球場尋找王崑祥,發現王崑祥並非球場主,始知受騙。

二、案經許世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之供稱:被告坦承向告訴人以月結方式簽注,且告訴人提出簽注總額單據上「高球場主」為其簽名之事實。

(二)告訴人之指訴:上開犯罪事實。

(三)告訴人提出簽注總額單據、存證信函:佐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主觀上基於一個詐欺得利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期間,著手實行,其接續詐欺得利之行為,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均屬同一,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