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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4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柏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5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范柏紳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規定繳清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定有明文,又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 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裁判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擅自變造汽車車牌並行使,嚴重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真正車牌號碼「HF-9069 」號之車牌0 面,已發還予所有人,此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505號被 告 范柏紳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柏紳因其向友人蕭淑美所借用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車牌遭逢車禍而遺失,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10 年4 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友人張少騰借得張少騰之父張金盛所有車號00-0000 號車牌0 面,復於110年4 月1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上開車牌背面塗成白色,再黏貼黑色絕緣膠帶,變造成車號「BCE-7718」車牌後,即將之懸掛於上揭自用小客車之前車頭,並駕車上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范柏紳於110 年4 月19日19時55分許,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福樂街118 巷1 弄口停下,因逆向停車而遭警盤查,並扣得上開車牌0 面(已發還張少騰之母林玉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柏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少騰、林玉玲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上開車牌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 條),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姵伊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