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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7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ONG THI HOA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NONG THI HOA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被告NGUYEN THI QUY」更正為「被告NONG THI HOA」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偷渡入境,嚴重危害政府對入、出境外國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與國家安全之維護,兼衡其前已有偷渡入境我國犯行之前科紀錄而素行未佳、來台工作賺錢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以偷渡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龔昭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742號被 告 NONG THI HOA (越南籍)

女 42歲(民國68【西元1979】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段○○○巷○號2樓(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

北收容所收容中)護照號碼:M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ONG THI HOA(中文譯名:農氏和)明知入境我國,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境,竟仍基於非法入境之犯意,未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即於民國109年9月間,以美金5,300元代價輾轉自中國搭乘漁船偷渡至基隆某處海岸上岸而入境我國。嗣其於110年5月12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鎮○街○○○號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ONG THI HOA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NGUYEN THI QUY所為,係犯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報告意旨誤載為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4條、第36條,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龔昭如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