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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5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成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2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成賓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於民國105年間」應補充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第7行「簽訂買賣合約」應補充為「簽訂買賣合約,約定施美鳳須先給付430萬元之訂金」;第10至11行「向林成賓催討欠款不成,始知受騙」,應更正為「向林成賓催討返還上述訂金,惟林成賓僅返還其中50萬元,始悉受騙」。

㈡、證據部分補充:「本案買賣契約見證人李日樂於另案(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案件)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所簽立發票日為105年12月22日、面額500萬元之本票1紙、被告與告訴人於106年4月21日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祭祀公業臺北縣林祿公派下員系統表各1份」。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佯以日後可出售林祿公祭祀公業與建商合建所分得之房屋為由,向告訴人詐得430萬元,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僅賠償告訴人50萬元(此分別經被告、告訴人於偵查中供陳、指述在卷,見他字卷第3頁、第8頁反面、偵緝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迄今僅賠償告訴人50萬元,其餘犯罪所得380萬元,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2803號被 告 林成賓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8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0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成賓並非祭祀公業法人林祿公之派下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間,向施美鳳佯稱:祭祀公業法人林祿公名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建商合建,可分得位於7樓之36坪房屋一間,欲以一坪新臺幣(下同)40萬元售與告訴人,前揭房屋如未能於2年內興建完成,願加倍返還訂金給施美鳳云云,致施美鳳陷於錯誤,與林成賓簽訂買賣合約,並於105年12月26日匯款250萬元予被告,再於106年4月24日開立面額為180萬元、付款行為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票號HM0000000號之支票1紙交付林成賓。嗣因施美鳳發現上開土地未有興建之情形,向林成賓催討欠款不成,始悉受騙。

二、案經施美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成賓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施美鳳於偵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板信商業銀行105年12月26日匯款申請書、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票號HM0000000號支票各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