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徐榮妹(兼黃璞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瑋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91號),經原告黃璞、徐榮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黃璞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即原告徐榮妹聲明承受訴訟,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3份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