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黃益強被 告 侯幸宏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27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賠償給付修車、安全帽、安全帽藍芽、外套等損壞費用合計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關於請求賠償給付修車、安全帽、安全帽藍芽、外套等損壞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 萬6,3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賠償給付修車、安全帽、安全帽藍芽、外套等損壞費用合計4 萬6,3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經核因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客體,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參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等意旨),是原告就此部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至原告之訴其餘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相關,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另裁定移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法 官 白 承 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