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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刑補字第 21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決定書 110年度刑補字第21號補償請求人 林彣彬即 被 告上列補償請求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90年度易字第1497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被告甲○○(下稱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96號裁定強制戒治1年,而後又被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執行完畢,上開裁定、判決顯屬一罪二判,爰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補償上開徒刑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須具有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2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始得依該法請求國家補償。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我國刑事法制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保安處分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二者目的與功能不同,相輔相成,並行不悖。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93年1月9日施行)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係按施用毒品者之犯行為初犯、5年後再犯、5年內再犯、三犯以上而異其刑事處遇程序,即初犯或5年後再犯者,應送觀察、勒戒,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予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送強制戒治;5年內再犯者,如其第一次犯曾經強制戒治,則不再送觀察、勒戒,逕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如其第一次犯未經強制戒治,則仍送觀察、勒戒,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三犯以上者,不再送觀察、勒戒,逕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

三、又按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所明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於92年6月6日修正,經總統於同年7月9日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93年1月9日)施行而發生效力。

依該條例第35條規定:「於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修正前繫屬之施用毒品案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依下列方式處理」,可見92年6月6日修正前已繫屬法院之施用毒品案件,須在93年1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生效後,始有適用該修正後規定之餘地。

四、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①先後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94號、87年毒聲字第9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別於87年6月29日、87年8月20日釋放,並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11879號、第156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犯及二犯);②於5年內,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1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並以88年度毒聲字第273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8年12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後,由同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三犯);③再於5年內之90年2月初起至同年3月5日期間內,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並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9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9月24日執行完畢(四犯),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於90年8月6日以90年度易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判決、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五、據上,本件聲請所指案件,既係聲請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3年1月9日施行生效前所犯,且係5年內4犯施用毒品案件,其經由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另由檢察官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於90年8月6日以90年度易第1497號判刑確定,係本諸裁判當時有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所為。聲請人就其所受強制戒治之裁定,並無經法院撤銷確定情事,自無所謂違法執行強制戒治之問題;本院上揭判決亦未經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不受理或免訴,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核係依合法、有效之法院確定判決而受刑之執行,乃屬我國法採保安處分與刑罰雙軌制之結果,無違一事不二罰原則。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列事由,聲請人所為補償之請求於法未合,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