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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源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91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百子蓮種球壹佰叁拾玖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游源民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91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期滿。扣案百子蓮(聲請書誤載為「白子蓮」)種球139 株則均為被告所有,屬於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述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91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10 年5 月7 日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百子蓮種球139 株,均為附著土壤植物,並由被告擅自輸入我國境內,業經被告坦認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蒐證照片各1 份附卷可參,該等物品確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全部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