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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4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政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水飛薊種子參拾包(淨重共拾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 年度偵字第17382 號被告徐政杰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期滿。扣案物水飛薊種子淨重15公斤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6 月30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7382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 月24日確定,於110 年7 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之水飛薊種子30包(淨重15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814號卷〈下稱偵6814卷〉第7 至9 頁;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下稱偵17382 卷〉第5 至6 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 年1 月13日防檢竹植字第1081557003號函暨附件、被告陳報其購買上開扣案物之相關文件各1 份(見偵6814卷第13至58頁;偵17382 卷第7 至16頁)在卷可憑,聲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