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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簡字第 2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氏雪(HA THI TUYET,越南國籍)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913號、110年度偵字第43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何氏雪(HA THI TUYET)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5行有關 「9時」之記載應更正為「20時45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何氏雪(HA THI TUYET)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爰審酌被告產下死產胎兒,不思依循習俗將遺體予以埋葬,竟將之恣意棄置,對於生命延續與終結實欠缺應有之尊重,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非劣,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其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第1項: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裁判案由:遺棄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