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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交附民字第 8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0號原 告 廖尉凱被 告 謝振元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調解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者亦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另民事訴訟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二造就上開詐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經新北市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簡易庭於110年7月30日准予核定,有調解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788號卷第101頁)。本件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揭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依前揭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毓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