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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易字第 9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章松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章松權原為址設新北市○○區○○路○○號地下室WORLD GYM健身房之會員,於民國109年10月9日22時50分許,在上開健身房內,不滿員工即告訴人潘昕輿告知轉會籍需綁定信用卡,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操你媽機巴」、「爛貨幹你老師」、「操你媽真是氣死人了」、「操你媽操,……,媽2500給你還要刷卡,刷你媽機巴阿刷」、「幹你老師喇轉點轉你媽機巴」等語侮辱潘昕輿,減損潘昕輿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