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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撤緩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顯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0 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顯崇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109 年度訴字第213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533 號)判決判處有徒刑6 月,緩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1 月16日下午3 時50分許,以其友人陳淑真之名義為代理人,向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申辦權利人劉嘉煌抵押權塗銷登記,積極隱瞞實為其所承辦系爭抵押權塗銷案件,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未列入執行業務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 元,而以上開詐術逃漏應納稅額126 元,另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以10

9 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598 號駁回上訴,於110 年6 月1 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之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文。又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乃特於該條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有所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2日以10

9 年度訴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宣告緩刑2年,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8 月27日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於110 年4 月22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自110 年4 月22日至112 年4 月21日止。又受刑人於前案遭查獲後之103 年1 月16日下午3 時50分許,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4 月27日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59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固堪認定。㈡惟查,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時間103 年1 月16日,係於前案首

獲緩刑宣告之日即109 年4 月22日之前,其為後案犯行時,實尚不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宣告,是受刑人並非知悉其前案業經本院宣告緩刑後,仍故意再犯後案,且受刑人於受前案緩刑宣告後迄今,亦無其他因故意犯罪經追訴處罰之情事,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另考量被告就各次犯行均坦承不諱,前案詐得之款項共400 萬元已全數返還予告訴人,非無悔意,且其後案逃漏稅捐金額則僅126元,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認後案之犯罪情節及違反社會性之程度尚非重大,實難僅因受刑人係在緩刑期內犯罪,即遽行推認上開緩刑宣告有何難以收預期之效,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聲請人復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