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9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庭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7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庭立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貳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庭立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紐華食品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上游廠商「億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元公司)購入如附表所示「即溶濃縮乳清蛋白Hilmar 8010」(下稱即溶乳清蛋白)共5000公斤,該些商品之合法有效日期僅到「107年12月5日」。然林庭立購入上開商品後,明知若僅將原料分裝或自行添加其他添加物之方式,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得擅自更改商品有效期限,致使逾越原廠就原料所訂之有效日期,而保存期限攸關商品品質及消費者購買意願,逾期商品即應報廢銷燬,並為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之重要判斷事項。因上開商品已即將逾期,為求順利銷售以減少營業損失,竟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之意圖,基於詐欺(起訴書誤載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應予更正)、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販賣虛偽標記品質商品之犯意,將如附表所示商品於購入後即委託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不知情之爵信實業公司(下稱爵信公司)以添加酵素或乳酸菌之方式進行分裝,分裝後數量為5056包,林庭立並要求不知情之爵信公司委請員工協助將分裝後之商品貼上不實之有效期限「2023.1
1.23」、「2023.11.8」、「2023.11.15」、「2023.11.22」之不實商品標記標籤(起訴書漏載部分期限,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將保存期限均加以延長,以此方式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及虛偽標記。林庭立將如附表所示商品取回後,再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m168net」登入會員後,將如附表所示商品刊登販售之訊息,經不詳消費者與林庭立聯繫後,林庭立另以不詳方式施用詐術(尚無證據證明有利用網際網路方式對不特定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致該人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保存期限有到2023年間,即於108年間10月後某日向林庭立購入如附表所示商品1包,並交付385元。嗣經他人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經該局前往紐華食品企業社現場稽查蒐證,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8年6月21日FDA北字第1089012893號函、109年10月22日FDA北字第1090028506號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至紐華食品企業社稽查相關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抽驗物品報告單、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億元公司銷貨單、爵信公司送貨單、現場照片、爵信公司108年4月3日陳述意見書、該局108年2月15日至爵信公司稽查相關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如附表所示商品標籤、現場稽查照片、爵信公司與紐華食品企業社對話紀錄、億元公司送貨單、爵信公司送貨單、被告使用之上開露天拍賣帳號、YAHOO拍賣商品介紹、問與答頁面截圖、億元公司歷史交易紀錄表、爵信公司110年8月23日爵信字第1100823001號函、億元公司110年8月24日函及所附107年4至11月與紐華食品企業社歷史交易明細表、食藥署110年10月14日FDA北字第1100026854號函等在卷可憑(見偵24442卷第22、135、10至21、28至37、40至48、53頁、本院卷第85、87至89、99至100),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品之有效日期,係以日期數字表彰商品之有效期限,並提供消費者辨認商品之食用期限,係由商品製造商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應屬私文書。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查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商品均委託不知情之爵信公司加以分裝,並另行貼上如附表所示之有效期限標籤,欲使消費者誤認被告所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售價,如「一般非即期商品」價格進行買賣交易,則被告施用詐術,主觀上所欲騙取者,為「即期商品」與「一般非即期商品」間之價差,且因其尚有欲出售該等商品行為,是客觀上被告施用詐術所欲獲取結果亦為前述價差之不法利益,而非財物本身,當屬詐欺得利之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第21
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5
5 條第2 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云云,參照上開說明,尚有誤會,惟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均無不同,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三)被告指示不知情之爵信公司員工就如附表所示商品分裝並黏貼不實之新標籤,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業務登載不實、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行使、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107年10至11間,基於單一詐欺得利、販賣虛偽標記品質商品以牟利之意,以相同之方式持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侵害同種類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為能欺瞞消費者,委由不知情之爵信公司竄改如附表所示商品有效期限標籤之業務文書及品質標記,並對外販賣該等商品,其犯罪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紐華食品企業社負責人,經營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生意,本應基於誠信販賣商品,然竟向上游億元公司大量進貨即將逾保存期限之商品,再以分裝及更改不實標籤方式欺瞞不知情之消費者,使消費者因而購買到逾期商品,蒙受損失,對於業務文書即保存期限標籤之信用亦造成相當影響,所為顯有不當,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如附表所示商品並未大量售出即遭查獲,嗣後也並未再販賣,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現從事投資股票,經濟勉持,需扶養配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不再從事販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行為,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為促使其日後得善盡監督、注意義務,並彌補因其犯行而衍生之社會成本,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應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如被告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事由,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扣保管),為被告向億元公司進貨並更改保存期限之商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且依前開億元公司銷貨單顯示原本合法之有效期限亦如附表所示,現已逾保存期限甚久,考量食品安全衛生,如加以沒收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二)被告本件販賣一件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價金385元,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參以被告經本院宣告緩刑,並命其應履行上開負擔,已如前述,當足剝奪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起訴書附表誤載均予以更正)編號 項目 數量 有效期限 被告向億元公司進貨之日期 1 即溶濃縮乳清蛋白 1000公斤 107年12月5日 107年10月29日 2 即溶濃縮乳清蛋白 1000公斤 107年12月5日 107年11月 9日 3 即溶濃縮乳清蛋白 1000公斤 107年12月5日 107年11月19日 4 即溶濃縮乳清蛋白 1000公斤 107年12月5日 107年11月19日 5 即溶濃縮乳清蛋白 1000公斤 107年12月5日 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