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黃炯儒代 理 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被 告 潘雨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7日所為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629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71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黃炯儒告訴被告潘雨帆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59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6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聲請人住所門首,一份置於該處所之信箱,以為送達,經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5日前往派出所領取處分書,並於110 年3 月4 日委任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委任狀各1 份在卷可參,其聲請程序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也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中國人壽)之保險業務員。被告自98年5 月間起,在新北市○○區○○街○○號前等地向聲請人黃炯儒、同案原告訴人黃子珊招攬投保中國人壽之保險,被告竟基於偽造文書、妨害信用、業務侵占、詐欺、背信之犯意,在未得聲請人之同意或授權,在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文件名稱/ 欄位」欄上,偽簽如「偽造內容」欄所示之署名,再將如附表一之
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交回予中國人壽;被告再以其他保險契約與中國人壽保險契約為不實之比較,使聲請人為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之投保,被告另將聲請人溢繳之保險費用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妨害中國人壽信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 條偽造署押、第313 條妨害信用、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339 條詐欺、第342 條背信罪嫌。
三、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意旨略以:㈠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上開人身保險要保
書之簽名,均由聲請人親自簽名,因我與聲請人約定一年就解約,故聲請人提供其身分證及板信銀行帳戶影本給我,供公司退款給聲請人所用等語。
㈡聲請人既主張上開簽名遭偽造,卻又以個人信用卡予以扣款
繳納保險費,任令保險契約有效,於108 年間始向中國人壽公司提出該保單偽造,有違常情。
㈢以肉眼綜合比對判斷,聲請人所指稱偽造之簽名樣式,與聲
請人自行書寫的文字較相似,與被告書寫的字體迥異,實難認有何遭他人偽造之情形。
㈣如附表一之1 編號5 之文件其上之簽名並非偽造,業如前述
,聲請人之身分證及板信商業銀行之帳戶影本係影印在同一張A4紙張上,且該文件確實填寫聲請人之板信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號,被告既於申請書上填載聲請人之帳號,益徵被告尚無損害於聲請人之動機。
㈤如附表一之2 於「文件名稱/ 欄位」所示如「偽造內容」欄
位之署押,僅係表明該文件之「黃炯儒」、「黃子珊」之名而已,並無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及為何項意思表示之意,僅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自不具文書之性質,自非刑法所規定之私文書。
㈥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係以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
害他人之信用之妨害中國人壽信用之故意,使聲請人保險單由原先規劃20年、變更為30年,且保險單內容究為分紅保單抑或是保本保單等情,即難單憑聲請人之指訴,率認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告知內容與其投保內容差距之犯行,而以妨害信用罪責相繩。而聲請人既於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上親自簽名,應對所購買之投資型保險之投保流程及內容、保險費用與投資所佔比例、投保及投資風險,有相當之理解與認識,並先行評估其所能承擔風險並決定投資之條件,衡量其應可預見投資可能虧損及屆期無法獲利或取回本金之風險下,始同意購買,實難遽認被告主觀上係有何施用詐術之故意。
㈦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上之記載可知,被告僅
記載為「業務員」,所謂「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告與聲請人間尚無委任關係,已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又聲請人另指訴被告侵占如附表一之1 溢繳之保險費等語,然如附表一之1 之保險契約當事人既為中國人壽與聲請人,且聲請人之保險費係由信用卡繳納,有如附表一之1 之各編號保險單之轉帳授權申請既約定書等文件在卷可憑,縱聲請人有溢繳保險費,亦應向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即中國人壽請求返還,實難以被告為上開保險契約之業務人員,遽認被告有何侵占犯行。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字體方正,橫豎線條分明,無任何扭曲,例如:「黃
」字下方雙點由外而內寫成;「儒」字中雨四點皆以橫槓寫成;「儒」字下方「而」之豎直長短相同;「儒」字右下方「而」處、「炯」字右下方處明顯整齊筆直豎劃打勾特徵。而被告仿冒筆跡以肉眼觀之有以下特徵:「黃」字下方兩點由內而外寫成「八」狀者;「儒」字雨四點以豎直寫成「而」狀者;有「炯」字右方錯寫成「同」者;「儒」字下方「而」之豎直長短不一者。由上開簽名對比可知被告明顯偽造聲請人之簽名。
㈡被告惡意填載「廣興街100 巷51弄2 號」之無效地址,甚至
將住家電話填載為被告自家電話「0000000000」,行動電話填載為被告母親手機電話「0000000000」,使告訴人無法接獲任何正確保單資訊,偽造簽收保險單簽收回條,故被告有方便辦理保險文件、盜買保險意圖。
五、本院審核卷內事證以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並無論理失當或推論與事證不符之處,故原不起訴處分之認定並無不當,並補充:
㈠本件如附表一之1 所示4 張保險單,均係由聲請人之信用卡
授權扣款,此有卷附轉讓授權申請暨約定書可查,依常理,聲請人之信用卡在扣款時必定會列出相關帳單及費用明細以利聲請人繳納卡費,聲請人在繳費時應可瞭解自身保單送金狀況,被告難以在聲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盜買保險,聲請人指述情形與常理有不符之處。
㈡一個人雖然有習慣字體,但仍會因書寫的時間、地點、書寫
的姿勢、書寫的平台、書寫的工具、書寫時的身體狀況而有大同小異之處,換言之,手寫筆跡終究非電腦打字,不可能永遠不變。因此,很難以字體間細微的差別,就認定該字非出於聲請人之手筆,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中所指字體差異之處,雖然屬實,但仍難以此逕自認定該等字體為被告所偽造。
㈢退步言之,縱認該等字體確非聲請人親自書寫,然刑法第21
0 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行為人無權製作或變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本件4 張保險單均係以聲請人本人使用之信用卡購買,業如上述,聲請人應知悉該等保險契約之投保情形,因此如附表一之1 所示之簽名縱非全為聲請人所親簽,但是否為聲請人授權他人代簽,亦非無疑,基於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法理,實難遽認被告涉有何偽造文書之罪嫌。
㈣至於附表一之1 編號4-1 之保險單簽收回條上,關於被保險
人戶籍地址之記載雖然缺少「巷」之記載,而屬無效地址,但該回條上記載之「聯絡地址」則與聲請人之戶籍地址一致,衡情保險公司亦會向聯絡地址寄送保險單,故聲請人並無無法取得保險資訊之情,而保險單之簽收均是書面往來,故電話之記載與聲請人是否簽收保險單無關,難以認定被告有刻意使聲請人無法簽收保險單之行為,該戶籍地址之誤載有可能是疏忽所致,無法遽以推論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罪嫌。
六、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證據,本院認不足以動搖原不起訴處分以及駁回再議所做論斷,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無違誤之處。聲請意旨聲請將本件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法 官 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附表一之1┌──┬─────┬────────┬───────┬──────┐│編號│保險單 │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內容 │備註 │├──┼─────┼────────┼───────┼──────┤│1 │保誠人壽人│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申請日期:98││ │身保險要保│簽名」欄 │1 枚 │年5 月2 日 │├──┤書(保單編├────────┼───────┼──────┤│1-1 │號:726714│保險單簽收單之「│「黃炯儒」簽名│簽收日期:98││ │15) │要保人」欄 │1 枚 │年5 月29日 │├──┤ ├────────┼───────┼──────┤│1-2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黃炯儒」簽名│保單號碼: ││ │ │申請書之「原要保│各 1 枚 │00000000 、 ││ │ │人」欄、「被保險│ │00000000 ││ │ │人」欄 │ │ │├──┼─────┼────────┼───────┼──────┤│2 │中國人壽人│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 ││ │身保險要保│」欄 │1 枚 │ ││ │書(保單編│ │ │ ││ │號:756723│ │ │ ││ │07) │ │ │ │├──┼─────┼────────┼───────┼──────┤│2-1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要保人」欄 │1 枚 │ │├──┼─────┼────────┼───────┼──────┤│2-2 │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黃炯儒」簽名│ ││ │ │書之「要保人」欄│1 枚 │ │├──┼─────┼────────┼───────┼──────┤│2-3 │ │轉帳授權申請暨約│「黃炯儒」簽名│送金單號碼/ ││ │ │定書之「要保人及│1 枚 │保單號碼: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L0000000 、 ││ │ │欄 │ │L0000000 │├──┼─────┼────────┼───────┼──────┤│2-4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要保人」欄 │1 枚 │ │├──┼─────┼────────┼───────┼──────┤│2-5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要保人」欄 │1 枚 │ │├──┼─────┼────────┼───────┼──────┤│3 │中國人壽保│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 ││ │險股份有限│」欄、「被保險人│各 1 枚 │ ││ │公司(保單│」欄 │ │ ││ │編號:7371│ │ │ ││ │6453) │ │ │ │├──┼─────┼────────┼───────┼──────┤│3-1 │ │重要事項告知書暨│「黃炯儒」簽名│ ││ │ │保險商品特性摘要│各 1 枚 │ ││ │ │說明之「要保人簽│ │ ││ │ │名」欄、「被保險│ │ ││ │ │人簽名」欄 │ │ │├──┼─────┼────────┼───────┼──────┤│3-2 │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黃炯儒」簽名│ ││ │ │者辦理結匯授權書│1 枚 │ ││ │ │之「要保人即本人│ │ ││ │ │」欄位 │ │ │├──┼─────┼────────┼───────┼──────┤│3-3 │ │中國人壽投資取向│「黃炯儒」簽名│ ││ │ │分析問卷之「要保│1 枚 │ ││ │ │人」欄 │ │ │├──┼─────┼────────┼───────┼──────┤│3-4 │ │中國人壽金鑽年年│「黃炯儒」簽名│ ││ │ │變額年金保險建議│1 枚 │ ││ │ │書摘要之「要保人│ │ ││ │ │簽名」欄 │ │ │├──┼─────┼────────┼───────┼──────┤│3-5 │ │保險單簽收單之「│「黃炯儒」簽名│ ││ │ │要保人」欄 │1 枚 │ │├──┼─────┼────────┼───────┼──────┤│3-6 │ │保險契約投資內容│「黃炯儒」簽名│ ││ │ │異動申請書之「要│1 枚 │ ││ │ │保人」欄 │ │ │├──┼─────┼────────┼───────┼──────┤│3-7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黃炯儒」簽名│保單號碼: ││ │ │申請書之「原要保│各 1 枚 │00000000 、 ││ │ │人」欄、「被保險│ │00000000 ││ │ │人」欄 │ │ │├──┼─────┼────────┼───────┼──────┤│3-8 │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黃炯儒」簽名│ ││ │ │書【投資型商品適│各 1 枚 │ ││ │ │用】之「要本人」│ │ ││ │ │欄、「被保險人」│ │ ││ │ │欄 │ │ │├──┼─────┼────────┼───────┼──────┤│3-9 │ │保險契約終止申請│「黃炯儒」簽名│ ││ │ │書之「要保人」欄│1 枚 │ │├──┼─────┼────────┼───────┼──────┤│4 │中國人壽人│中國人壽人身保險│「黃炯儒」簽名│ ││ │身保險要保│要保書之「要本人│1 枚、「黃水木│ ││ │書(保單編│」欄、「主契約被│」簽名 1 枚 │ ││ │號:756726│保險人」欄 │ │ ││ │39) │ │ │ │├──┼─────┼────────┼───────┼──────┤│4-1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 ││ │ │「要保人」欄 │黃水木」簽名各│ ││ │ │ │1 枚 │ │├──┼─────┼────────┼───────┼──────┤│4-2 │ │轉帳授權申請暨約│「黃炯儒」簽名│送金單號碼/ ││ │ │定書之「要保人及│1 枚 │保單號碼: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L0000000 、 ││ │ │欄 │ │L0000000 │├──┼─────┼────────┼───────┼──────┤│5 │中國人壽保│該申請書之「被保│「黃炯儒」簽名│ ││ │險股份有限│險人簽章」欄、「│各 1 枚 │ ││ │公司中壽 e│要保人」欄 │ │ ││ │秘書申請暨│ │ │ ││ │異動申請書│ │ │ │└──┴─────┴────────┴───────┴──────┘附表一之2:黃炯儒部分┌──┬─────┬────────┬───────┐│編號│保險單 │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內容 │├──┼─────┼────────┼───────┤│1 │中國人壽保│重要事項告知書暨│「同意投保」 ││ │險股份有限│保險商品特性摘要│ ││ │公司(保單│說明之「同意投保│ ││ │編號:7371│」之記載 │ ││ │6453) ├────────┼───────┤│ │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黃炯儒」署名││ │ │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 │ │之「立授權書人( │ ││ │ │要保人)簽名」欄 │ │└──┴─────┴────────┴───────┘附表二之1:黃子珊部分┌──┬────────────┬────────────┐│編號│偽造保單 │告訴人認為偽造之內容 │├──┼────────────┼────────────┤│1 │保誠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保單號碼:00000000) │ │├──┼────────────┼────────────┤│2 │保誠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保單號碼:00000000) │ │├──┼────────────┼────────────┤│3 │保誠人壽分期繳費投資型保│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險要保書(保單號碼: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