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明宏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92號),聲請解除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所為扣押命令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08 年度查扣字第1446號偵查卷(下稱查扣1446卷)第3 頁可知,檢察官就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明宏所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悉數予以扣押,致被告無法領取帳戶內款項。惟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除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外,有被告先前工作所攢存下來用以生活之帳戶,亦有領取補助救濟金之帳戶,現因檢察官未區分是否與本件案情有關,將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查扣,已讓被告生活陷於困頓,請求准予解除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扣押命令,以利被告維持基本生活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分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及調查結果加以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又檢察官命令銀行凍結被告帳戶交易功能之法源依據,乃銀行法第45條之2 第3 項授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 條至第5 條之規定,而檢察官命銀行禁止處分命令之發動及程序,與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5 項「扣押命令」強制處分固不盡相同,但本質上均係國家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藉強制力暫時限制人民就特定財產權(在「扣押」為特定物之所有權,在「禁止處分命令」則係就特定債權等無體財產權)為特定處分行為,且均造成暫時剝奪人民行使特定財產權之結果,可見基本事實並無不同。是本諸體系及立法目的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所定「扣押物」之範疇,自應配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規定而為擴張解釋包含以發扣押命令就債權為禁止收取或處分之情形,亦即此時被告自得依據該項發還扣押物之相關規定,享有向法院請求解除銀行帳戶禁止處分命令之權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情況急迫有逕行扣押被告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函請相關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押,並向本院陳報後准予備查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08 年12月4 日新北檢兆射妙108 他8074字第09789 號函(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8074號偵查卷一第326 至327 頁)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92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洗錢等罪嫌,於起訴書未載明被告之犯罪所得數額,而依起訴書證據清單、附表及附件所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俱與本案金流無關,復衡以現行金融交易機制便利,各類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除有特殊約款外,大多可互為流通,並有匯款、票據、電子支付等方式補足現金交易之便利性與安全性,檢察官將如附表所示與本案金流無關之金融機構帳戶予以凍結、扣押,目的係為保全不明確數額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手段與目的間有流於失衡之虞,是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聲請解除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戶名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新北地檢署查扣│ 金融機構回函及附件 ││ │ │ │ │案件犯罪所得查│ ││ │ │ │ │扣清冊附表(見│ ││ │ │ │ │查扣1446卷第4 │ ││ │ │ │ │頁) │ │├──┼───┼────────┼───────┼───────┼───────────┤│ 1 │林明宏│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編號30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109 年││ │ │ │ │ │2 月14日民權營密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 │ │ │ │ │見查扣1446卷第62至63頁││ │ │ │ │ │) │├──┼───┼────────┼───────┼───────┼───────────┤│ 2 │林明宏│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編號31、32 │同上 │├──┼───┼────────┼───────┼───────┼───────────┤│ 3 │林明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編號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 │ │ │ │ │行函108 年12月18日合金││ │ │ │ │ │西存字第1080004108號函││ │ │ │ │ │(見查扣1446卷第51頁)│├──┼───┼────────┼───────┼───────┼───────────┤│ 4 │林明宏│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編號12 │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 │ │ │ │ │8 年12月19日民權字第10││ │ │ │ │ │00000000號函(見查扣14││ │ │ │ │ │46卷第40頁) │├──┼───┼────────┼───────┼───────┼───────────┤│ 5 │林明宏│玉山商業銀行 │(原扣押命令及│編號19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 │ │ │玉山商業銀行回│ │年12月17日玉山個(集中││ │ │ │函均未載明實際│ │)字第1080147771號函(││ │ │ │帳號,被告稱帳│ │見查扣1446卷第49頁) ││ │ │ │號為0000000000│ │ ││ │ │ │02606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