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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5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明異議人 胡嘉瑋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 年度執緝字第60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胡嘉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決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 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二)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於110 年4 月21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遂於110年6 月2 日免除處分執行出監等情,亦有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是上述強制工作之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復業已釋放,即無以聲明異議程序救濟之實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