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羅祥豪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羅祥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9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法務部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修正評估標準,但聲明異議人所受之裁定卻沿用舊標準,檢察官應職權停止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9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9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自110 年2 月18日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然檢察官於執行異議人強制戒治期間,向本院聲請免予對異
議人強制戒治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681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後,異議人即於110 年5 月14日免除強制戒治處分執行並釋放,有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1681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異議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並釋放,則其本件以檢察官仍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不當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