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3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游尹溱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53 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游尹溱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53號裁定強制戒治,惟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將評分標準之前科項目有所調整,故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容有錯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19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以110 年1 月15日北女所衛字第11061000160 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判斷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5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事實可以認定。然上開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該處分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因而於110 年5 月18日自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出所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是受處分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持上開理由為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黃 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