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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莊乾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689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 年度聲字第13號、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乾勇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莊乾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9 年度毒聲字第533 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民國110 年1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總分為189 分,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8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

110 年3 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又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新修正評估標準並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不應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惟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3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再受處分人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迄今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自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8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自110 年3 月8 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因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為10分,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重新計分後,受處分人之總分僅有43分,未達60分,且認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因而報請檢察官免其處分之執行,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0 年

5 月6 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3680 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足憑。綜合上開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重新計算後之分數,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