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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6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陳昶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免除減少部分刑期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第88條第1 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716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確定,業於民國93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又前揭同一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3號判處之有期徒刑4 月、8 月確定部分,亦已於95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而聲請人本件請求減輕之刑期,即假釋撤銷後之5 年16日殘刑部分,係其95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2515號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部分,又該部分刑期係自97年10月9 日至110 年11月27日縮刑期滿,於105年11月11日假釋,再於108 年12月27日撤銷假釋,尚有5 年16日殘刑待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可見,聲請人以93年1 月7 日業經強制戒治完畢,請求免除上開殘刑之執行,係有誤會(該殘刑並非同一施用毒品犯行所宣告之徒刑);況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亦非依據刑法第88條規定所宣告之保安處分,自無從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予以考量是否免其刑之執行。綜上,足見本件聲請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