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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6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葉敏慧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888號),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110年度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敏慧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強制戒治,係定有期間之保安處分,自可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查受處分人葉敏慧(下稱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後評估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確定,受處分人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下稱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110年1月4日北女所衛字第11061000010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茲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且桃園女子戒治所鑒於受處分人入該所執行強制戒治迄今生活規律,且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如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紀錄表計分,其總分為48分,未達60分,因此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此有桃園女子戒治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教字第1103000059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