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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克群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445號),聲請延後解返原監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張克群因於臺北看守所牙科正在根管治療中,其療程約需8 至10週,懇請准予聲請人延後解還聲請,待醫療結束,再解還回原監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起訴恐嚇取財,經本院審理(109 年度訴字第1445號),並已辯論終結及宣判。本院前因上開案件審理開庭之需要,將聲請人自原執行監所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現該案既已審結並已宣判,已無繼續借提並將聲請人寄押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之事由,本院依法自應將聲請人送返原執行監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依據,況聲請人所稱牙科根管治療部分,經本院電詢聲請人現今寄押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確認有無聲請人所述之上情,該監所衛生科護理師表示聲請人現於監獄內並無排定進行牙科根管治療,有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依法尚不能在無繼續寄押事由的情況下,繼續將原另案在他監執行之受刑人繼續寄押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後解還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