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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林宏銘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於民國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7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依新法規定以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見解,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施用毒品之再犯時間距最後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而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係於聲明異議人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符合修正後應再令觀察、勒戒之規定,但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於審理程序終結前並未諭知受刑人,若於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即能依修法後之條例施以觀察、勒戒,此情對聲明異議人之利益有損,亦有違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及相當性,致聲明異議人錯失上訴第三審之機會,故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案件執行指揮書,更改裁定為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修正時增訂第35條之1,已明定於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立法理由並載明: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7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9年6月23日判決確定,該案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緝字第275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開確定判決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前經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修正時增訂第35條之1規定,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是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意旨雖請求撤銷上開案件執行指揮書,惟並未對於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主張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僅係對上開案件之審理程序及判決結果認有違法不當之情事而為指摘,然依前開說明,此自不屬聲明異議之客體,上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則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判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原確定判決之審理程序或結果認有違法不當而為指摘,此係受刑人對於確定判決能否依循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程序救濟之問題,不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理由,是本件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案件執行指揮書,更改裁定為觀察、勒戒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