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龔登科受 刑 人 張家榮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登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龔登科因受刑人張家榮犯重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龔登科因受刑人張家榮所犯之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50,000元為具保後,受刑人因停止羈押而於106年12月4日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遞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79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9年11月4日確定,嗣聲請人對受刑人為合法傳喚、拘提,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10時許到案接受執行,如未到案接受執行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情,然受刑人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6年刑保工字第272號)、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8日新北檢德土109執14902字第1090136116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4日桃檢俊辛110執助145字第1109021723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2月2日桃警分刑字第1100006181號函暨所附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