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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湯景棠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2

9 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戒治人湯景棠(下稱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4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異議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108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29 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本院前揭確定裁定主文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再審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異議人主要係就本院前開裁定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0 年6 月3 日北所衛字第11013002300 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判定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多種毒品反應」之評估項目、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之標準等節提出異議,核係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所為之認定重為爭執,並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說明,此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即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因上開確定裁定而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

129 號執行異議人之強制戒治,並無違法或不當,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