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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9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0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勝恩(原名「楊博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勝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恩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勝恩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妨害自由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 │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8.03.17 │108.12.31 │108.01.31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7901、│109 年度速偵字第22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1445││ │11184 號 │ │號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76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06號│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97││事實審│ │ │ │號 ││ ├────┼──────────┼──────────┼──────────┤│ │判決日期│ 108.12.30 │ 109.03.06 │ 110.03.19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761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06號│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97││判 決│ │ │ │號 ││ ├────┼──────────┼──────────┼──────────┤│ │判 決│ 109.02.19 │ 109.04.18 │ 110.04.27 ││ │確定日期│ │ │ │├───┴────┼──────────┼──────────┼──────────┤│ │士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備 註│109 年度執字第2110號│109 年度執字第6335號│110 年度執字第5292號││ ├──────────┴──────────┤ ││ │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 ││ │第201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已執畢) │ │└────────┴─────────────────────┴──────────┘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