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欽城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欽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城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10017588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