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健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健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健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顏健倫前因詐欺案件,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61罪)、1 年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909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90
4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1 年(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65罪嗣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7 月23日入監,復因外役監條例縮刑12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 年6 月5 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
2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6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22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