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9號被 告 巫璟鴻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不會再犯,未來執行會自己報到,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三、然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自民國110年7 月7 日起執行另案竊盜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執行期滿日為110 年10月6 日),業經本院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考,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姿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