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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 請 人 吳文祥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文祥於回國即遭羈押至今前,因積欠債務尚未還清,希望能在出所後慢慢還清欠款,請法院及民事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高抬貴手,不扣被告在押之保管金,因保管金均係年邁母親給予之生活費,並非聲請人所賺取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之對象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倘非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聲明異議,即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應予駁回。

三、查聲請人聲明異議之對象為「110 年度司聲字第88號」,有聲請人之聲明異議(聲請人誤載為聲明意義)狀在卷可查,經本院職權以「110 年度司聲字第88號」查詢所有法院,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定之查詢結果,亦有該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明異議之對象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而為,又聲請人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並裁定羈押至今,然聲請人並非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亦無得聲明異議之對象存在,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7-23